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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佈文號】公告2017年第106號
【發佈日期】2017-12-02
為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安全,維護國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的規定,質檢總局、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決定對進口銅精礦(HS編碼為2603000010和2603000090)中有毒有害元素限量予以明確。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銅精礦産品是指含銅礦石經浮選或其他方法選礦得到的含銅量不小于13%的供冶煉銅用的精礦産品。
二、進口銅精礦中有限量要求的有毒有害元素包括鉛、砷、氟、鎘、汞,具體要求如下:
鉛(Pb)不得大於6.00%;
砷(As)不得大於0.50%;
氟(F)不得大於0.10%;
鎘(Cd)不得大於0.05%;
汞(Hg)不得大於0.01%。
三、銅精礦中鉛、砷、氟、鎘、汞元素的化學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T3884.5、GB/T3884.6、GB/T3884.7、GB/T3884.9、GB/T3884.11的規定進行。
四、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原質檢總局、商務部和環保總局《關於公佈進口銅精礦中砷等有害元素限量的公告》(2006年第4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7年12月2日
(稿件來源:質檢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