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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發佈文號】公告2016年第46號
【發佈日期】2016-8-26
根據《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6〕45號》,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取消商務主管部門加工貿易業務審批。鋻於海關資訊化系統調整需要一定時限,為確保取消審批後各項業務的順利開展,現就過渡期內手(賬)冊填報方式公告如下:
在海關資訊化系統調整完畢前的過渡期內,企業(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在辦理加工貿易手(賬)冊備案(變更)、內銷、結轉等手續時,需要在預錄入端填報商務主管部門“批准證編號”的欄目,統一填報“1111”。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2016年8月26日
(稿件來源: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