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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佈文號】公告2016年第7號
【發佈日期】2016-3-17
【實施日期】2016-3-17
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直銷産品範圍進行了調整,現將調整後的直銷産品範圍公佈如下:
一、化粧品
二、保潔用品(個人衛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潔用品)
三、保健食品
四、保健器材
五、小型廚具
六、家用電器
直銷産品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符合行政許可、強制性認證、強制性標準要求。
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將根據直銷業發展狀況和消費者的需求適時調整直銷産品的範圍。
本公告自公佈之日施行,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5年第72號公告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