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16年第49號 關於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乾玉米酒糟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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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佈文號】2016年第49號
【發佈日期】2016-9-2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6年1月12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2016年第2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乾玉米酒糟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産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産品是否對國內幹玉米酒糟産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做出初步裁定(附件1)。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産于美國的進口乾玉米酒糟存在傾銷,國內幹米酒糟産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6年9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産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産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乾玉米酒糟。
被調查産品名稱:幹玉米酒糟,又稱幹穀物酒糟、幹酒精糟。
英文名稱:Distiller's Dried Grains with or without Solubles。
具體描述:幹玉米酒糟是以玉米或其他穀物為原材料在發酵制取酒精(乙醇)過程中對糟液進行加工處理後而獲得的酒精糟及殘液乾燥物,無論是否含有可溶性蛋白物質。
主要用途:幹玉米酒糟主要用於動物飼料原料,與其他營養成分進行配方,用於家禽、家畜、水産品及特種動物等的飼養。
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3033000項下。
三、徵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16年9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美國的幹玉米酒糟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見附件2)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係方在本公告發佈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意見。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産于美國的進口乾玉米酒糟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