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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文號】公告2011年第60號
【發佈日期】2011-10-11
2006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産于日本、新加坡、南韓、台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氨綸徵收反傾銷稅,徵稅時間自2006年10月13日起,期限為5年。在徵稅期限屆滿之際,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決定在該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期間對原産于日本、新加坡、南韓、台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氨綸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1年10月13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産于日本、新加坡、南韓、台灣地區和美國的氨綸(2011年稅則號列54024410和54026920,以及商品編碼5402490001項下所列産品),繼續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58號、2008年第38號、2008年第71號和2010年第11號的相關規定徵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稿件來源: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