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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 第47號
【發佈日期】2010-12-23
【實施日期】2011-01-01
《關於〈音像製品製作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已經2010年10月19日新聞出版總署第1次署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稿件來源:新聞出版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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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七》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七》,現就《音像製品製作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5號)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從事音像製品製作業務。
二、本規定中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音像製品製作企業的其他事項,按照《音像製品製作管理規定》執行。
四、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