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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眾留言處理程式”,我們將就您的留言與商務部相關職能部門溝通,收到反饋後將及時在[692776]號留言的答覆中進行通知。敬請留意。
謝謝。
通知:現將商務部相關職能部門的答覆意見轉述如下:
1.《電子商務法》第二條規定了適用該法的經營活動。
2.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放開線上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外資股比限制的通告》(工信部通【2015】196號)明確了“經營類電子商務”屬於“線上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
3.企業具體經營活動適用類別請參見《電信業務分類目錄》或詢所在地工信部門。
此復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