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指南
行政事項名稱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
行政事項類別
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條;
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商務部、工商總局2004年第3號令);
四、《〈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商務部、工商總局2005年第14號令);
五、《外派海員類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規定》(商務部2005年第15號令);
六、《商務部關於執行〈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合發[2004]473號);
七、《商務部關於引發〈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的通知》(商合發[2004]474號);
八、《商務部辦公廳關於企業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所需材料的通知》(商合字[2004]83號);
九、《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對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實行網上公示的通知》(商合字[2004]85號);
十、《商務部辦公廳關於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申領或換領〈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合字[2004]81號);
十一、《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十二、商務部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外派海員類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商合發[2010]148號)
申請條件
一、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註冊3年以上,註冊資本金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企業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二、具有相當經濟能力,資産負債率不超過50%,無不良行為記錄。
三、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辦公面積不低於300平方米。
四、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通過ISO9000品質管理體系認證。
五、具有足額交納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對外勞務合作專業人員不少於5人,專職培訓管理和財務人員均不少於2人,法律人員不少於1人。
七、具有相應市場開拓能力和現場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礎,近3年向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提供外派勞務人員不少於300人。
申請材料
一、企業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銀行資信證明原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驗資報告、財務年度報告、資産負債表複印件,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原件。
四、經營場所産權證明或固定場所租賃證明原件。
五、公司章程、經營管理制度、ISO品質管理體系證書複印件。
六、相關專業人員證書複印件。
七、擬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的國別及地區可行性報告。
八、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出具的提供外派勞務人數證明原件。
九、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許可程式
一、企業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應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的申請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之內做出是否許可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答覆。不予許可的,應説明理由。
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申請企業的全部材料審定合格後,在商務部網站合作司子站“網上公示”欄目中對企業的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社會公眾對申請企業的有關情況無質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程式對企業的申請予以核準。
四、企業自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許可之日起30日內,辦理交納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手續,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領取《資格證書》。
告知方式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件、網上告知
承諾時間
15個工作日
主管單位及辦公電話
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 服務貿易出口處 諮詢電話:010-65197593
行政監督
行政監察部門 010-65197970 65198815 84095353